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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摘要:(2013年5月29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19年7月25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決定》修正 2025年11月27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2013年5月29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19年7月25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決定》修正 2025年11月27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2號)

《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已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5年11月27日修訂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1月27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

第五章 投票選舉

第六章 罷免、職務終止、辭職與補選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已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和民主的原則,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四條 各級基層群眾自治指導監(jiān)督部門負責指導和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具體名額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近親屬回避。

村民委員會主任可以由村黨組織負責人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可以交叉任職。

兩個以上自然村聯(lián)合設立村民委員會的,其成員分布應當考慮村落狀況。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jīng)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由管轄村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報縣(市、區(qū))基層群眾自治指導監(jiān)督部門備案。

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前,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業(yè)人員和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離任經(jīng)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在村民選舉委員會推選產生三日前公布。

第九條 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所需經(jīng)費,納入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經(jīng)費由村集體經(jīng)濟收入保障,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給予補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其攤派給村民。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省、市(州)、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應當分別成立換屆選舉指導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二)部署、指導和監(jiān)督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

(三)制定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方案和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換屆選舉指導機構備案;

(四)組織培訓換屆選舉工作人員;

(五)受理有關換屆選舉的申訴、舉報和信訪工作;

(六)承辦換屆選舉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在鄉(xiāng)鎮(zhèn)黨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七人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其成員之間不得有近親屬關系。

村民選舉委員會名單應當及時向村民公布,并報鄉(xiāng)鎮(zhèn)換屆選舉指導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或者其近親屬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鄉(xiāng)鎮(zhèn)換屆選舉指導機構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職建議,經(jīng)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予以免職。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免職以及增補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選舉工作方案,經(jīng)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xiāng)鎮(zhèn)換屆選舉指導機構備案并公告;

(二)開展選舉的宣傳和動員工作;

(三)推薦并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召集和主持與選舉有關的會議,公布選舉時間、地點及選舉方式等有關事項和內容;

(五)確定選民登記期限,組織選民登記并造冊,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

(六)組織提名候選人,審查候選人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并組織候選人與選民見面;

(七)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并報鄉(xiāng)鎮(zhèn)換屆選舉指導機構備案;

(八)組織推選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

(九)主持村民委員會、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的工作移交;

(十)受理村民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意見和投訴;

(十一)總結選舉工作,建立并移交選舉檔案;

(十二)負責其他有關選舉的工作。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從組成之日起,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產生并與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完成工作移交時終止。

第十四條 召開村民選舉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shù)成員參加。村民選舉委員會議事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十五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的年齡計算以選舉日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為準,無居民身份證的以戶口簿為準,其他情況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并列入?yún)⒓舆x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從事村務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jīng)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村民選舉委員會辦理選民登記時,需要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wèi)生健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相關單位提供協(xié)助的,上述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協(xié)助。

選舉工作人員應當通過設立登記站、上門逐戶登記、電話聯(lián)系、信息技術手段聯(lián)絡等多種方式開展選民登記。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yún)⒓舆x舉的村民名單:

(一)因精神障礙、智力殘疾等無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本人書面表示不參加選舉的;

(三)登記期間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選舉委員會無法與本人取得聯(lián)系的。

有前款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村民,在投票前表示參加選舉的,經(jīng)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列入?yún)⒓舆x舉的村民名單。

第十八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公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出現(xiàn)變動后,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

第十九條 村民可以自薦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并在選舉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交自薦材料。村民選舉委員會對自薦人進行資格審查后,于選舉日的七日前以姓名筆畫為序公布自薦名單。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差額選舉,主任、副主任候選人名額應當比應選名額多一人,委員候選人名額應當比應選名額多一至三人。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村黨組織或者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提名推薦。對村民提名推薦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召開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由過半數(shù)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直接提名的候選人中,應當有適當數(shù)量的婦女候選人。每位村民提出的候選人人數(shù)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候選人按照提名得票多少從高到低依次確定,其中至少有一名婦女候選人。

同一選民同時被提名為兩項以上職務候選人的,本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作為其中一項職務的候選人。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在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換屆選舉指導機構指導幫助下,對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后,于選舉日的五日前在村民委員會和各村民小組所在地以得票多少為序公布候選人名單,并報鄉(xiāng)鎮(zhèn)換屆選舉指導機構備案。

候選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二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書面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確認并公告。

候選人缺額時,應當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并經(jīng)過資格審查后公告;遞補名額不足的,應當就不足名額另行提名并公告。

候選人一經(jīng)確定,非經(jīng)法定程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或者變更。

第二十二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前,組織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

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設想、回答選民提問,應當實事求是,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不得對其他候選人進行人身攻擊。

第五章 投票選舉

第二十三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在投票選舉前,應當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一)制定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投票辦法,經(jīng)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及時發(fā)布公告,并報鄉(xiāng)鎮(zhèn)換屆選舉指導機構備案;

(二)在選舉日的五日前公布投票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投票方式;

(三)核實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人數(shù),發(fā)放參選證,辦理委托投票登記事宜;

(四)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監(jiān)票人、計票人、唱票人、發(fā)票人、登記人和公共代寫人等選舉工作人員名單;

(五)準備投票箱和選票,布置選舉會場或者投票站;

(六)公布寫票方法和選舉注意事項;

(七)其他選舉工作準備事項。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不得參與選舉大會的組織工作,其近親屬不得作為選舉工作人員。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投票選舉,可以采取召開選舉大會或者設立投票站的方式進行。

采取選舉大會方式的,可以組織全體選民集中統(tǒng)一投票,也可以設立中心選舉會場和分會場分別投票。因老、弱、病、殘、孕等原因不能到中心選舉會場或者分會場投票的,經(jīng)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可以設立流動票箱。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于選舉日的二日前公布參加流動票箱投票的選民名單。

采取投票站方式的,不再召開選舉大會,選民在投票站選舉日開放時間內自由投票。投票站的設立應當根據(jù)村民居住的集中情況和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組的分布情況決定,并設立一個中心投票站。

票箱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個票箱應當有三名以上選舉工作人員負責,其中至少有一名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可以一次性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選主任,再選副主任,最后選委員。具體投票方式在選舉工作方案中確定。

分次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主任候選人未當選時,可以作為副主任的候選人;副主任候選人未當選時,可以作為委員的候選人;候選人名額不受本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shù)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投票。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過三人。候選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代為投票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愿。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應當在選舉日的三日前到村民選舉委員會辦理委托登記,村民選舉委員會審核后發(fā)放委托投票證,并在選舉日的二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單。持委托投票證的選民應當在選舉日當天參加選舉大會,領取選票并寫票和投票。

第二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場和投票站應當設立選票發(fā)放處、秘密寫票處、選票代寫處和投票處。

選民在填寫選票時,可以在候選人中任意選擇,可以另選他人或者自薦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委托公共代寫人員代寫,也可以委托除候選人以外的其他人代寫。代寫人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愿。

選民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將選票投入票箱。

第二十八條 投票結束后,所有票箱應當當場密封,由選舉工作人員集中到中心選舉會場或者中心投票站當眾開箱,公開唱票、計票,計票結果應當當場公布。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shù)投票,選舉有效。參加投票的村民人數(shù)按照收回的選票數(shù)計算。每次選舉收回的票數(shù),等于或者少于發(fā)出的選票數(shù),投票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shù),等于或者少于應選名額的,選票有效。選票書寫模糊難以辨認的,由監(jiān)票人提交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經(jīng)確認,可以辨認的部分有效;全部無法辨認的選票無效,作廢票處理,廢票計入選票總數(shù)。

采用一次性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同一張選票不得選同一候選人或者其他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擔任兩種以上的職務。委員候選人的得票數(shù),應當將其獲得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票數(shù)相加,計算為所得票數(shù);副主任候選人的得票數(shù),應當將其獲得主任、副主任的票數(shù)相加,計算為所得票數(shù)。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其他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shù)的選票,始得當選。主任、副主任的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主任、副主任的當選人中有婦女的,委員的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沒有婦女的,委員的當選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有婦女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應當首先確定得票最多的婦女當選,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二)沒有婦女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應當在委員的應選名額中確定一個名額另行選舉婦女成員,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得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的,應當當場對得票數(shù)相等的人員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當選人數(shù)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應當在十日內另行選舉。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得票數(shù)符合當選要求的,選舉結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當場宣布,于當日或者次日予以公告;得票數(shù)符合當選要求但未經(jīng)資格審查的其他選民,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有效后當場公布得票情況,并經(jīng)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換屆選舉指導機構進行資格審查后于十日內公布選舉結果。選舉結果應當報鄉(xiāng)鎮(zhèn)換屆選舉指導機構備案。

選舉結果公布后,應當當眾封存選票、簽章。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向當選人頒發(fā)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員的當選證書。

第三十一條 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只保留其中職務最高的一人的職務;如果職務相同,則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職務,其他當選人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宣布當選無效。

第三十二條 另行選舉時,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shù)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shù)的三分之一。當選人數(shù)不足三人的,應當再另行選舉。

經(jīng)過第一次選舉和另行選舉,當選人數(shù)仍不足應選名額但已達三人以上的,可以先組成村民委員會,主任暫缺的,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代理工作,直到選出主任為止;主任和副主任都暫缺的,由得票多的委員代理工作,直到選出主任為止。

第三十三條 村民對選舉程序或者選舉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選舉結果公布后六十日內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市、區(qū))基層群眾自治指導監(jiān)督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受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認定并作出書面答復。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選舉無效:

(一)村民選舉委員會未按照法定程序產生的;

(二)候選人的產生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

(三)參加投票的選民人數(shù)未達到法定人數(shù)的;

(四)違反法定差額選舉原則的;

(五)收回選票多于發(fā)出選票的;

(六)沒有公開唱票、計票的;

(七)沒有當場公布選舉結果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有關選舉程序規(guī)定的。

第三十五條 因村民選舉委員會未按照法定程序產生而造成選舉無效的,鄉(xiāng)鎮(zhèn)換屆選舉指導機構應當指導重新選舉。因其他原因認定選舉無效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組織重新選舉,時間由村民代表會議確定。

重新選舉應當在三十日內進行。

第三十六條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后,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十日內將印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冊、固定資產、債權債務、工作檔案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和資產,一并移交給新一屆村民委員會。

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派員監(jiān)督。

第六章 罷免、職務終止、辭職與補選

第三十七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lián)名,可以書面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并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

第三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罷免建議:

(一)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政策,不適合繼續(xù)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二)失職、瀆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后果的;

(三)未經(jīng)村民委員會同意,連續(xù)三十日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的。

第三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進行無記名投票。

村民委員會組織投票時,提出罷免要求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以及提出罷免建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推選代表或者指派人員到會作出說明并回答有關詢問,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出席會議并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shù)投票,并經(jīng)投票的村民過半數(shù)通過。罷免結果應當予以公告。罷免未獲通過的,一年內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

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或者全體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在縣(市、區(qū))基層群眾自治指導監(jiān)督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重新推選產生的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第四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一)被判處刑罰的;

(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連續(xù)兩次不稱職的;

(三)喪失行為能力的;

(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辭職,應當書面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辭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審議,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

第四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且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尚有一年以上的可以補選,主任、副主任由村民會議補選,委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補選。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足三人時,應當在三十日內進行補選;已足三人但仍缺額的,是否補選,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經(jīng)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補選村民委員會個別成員的,由村民委員會主持;補選全體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重新推選產生的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補選程序參照村民委員會選舉程序。

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至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止。

第四十三條 罷免、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終止、辭職,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全體村民公告,并在五日內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市、區(qū))基層群眾自治指導監(jiān)督部門備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一)未經(jīng)法定程序,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

(二)未經(jīng)依法選舉,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三)未經(jīng)法定程序,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組織或者拖延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

(五)以不正當手段妨礙村民委員會成員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村民有權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欺騙、誹謗、涂改選票、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shù)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的;

(二)本人或者指使他人賄賂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候選人、選舉工作人員的;

(三)采取搶奪票箱、撕毀選票或者起哄鬧事等手段破壞選舉秩序的;

(四)其他干擾、妨礙選舉工作正常進行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被推選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取消其候選人資格;已經(jīng)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

第四十六條 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移交印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冊、固定資產、債權債務、工作檔案以及其他相關資料或者資產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督促移交;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在撤銷村民委員會設置居民委員會的地方,農村集體經(jīng)濟改制未完成的,選舉時應當適用本辦法規(guī)定。

嘉峪關市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同時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當由縣(市、區(qū))履行的職責。

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當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履行的職責。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趙俊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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